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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做好上海版《物价公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做好上海版《物价公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沪价认证[2001]008号 2001年7月1日)


各区、县物价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是国家计委为贯彻《价格法》、《行政处罚法》、《立法法》而创办的政报性公开出版物。《价格法》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法规政策应向社会公布;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未经公布的价格法规政策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政府部门政报刊登的价格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具有法律效力。
  国家计委对《物价公报》工作十分重视,每年都以委或委办公厅名义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物价主管部门认真做好《物价公报》地方版的编印与发行工作,还给各省、市价格主管部门下达了这方面的年度工作目标。上海物价部门这方面的工作总体上是好的,也涌现了一批先进单位,受到国家计委有关部门表彰。但对照国家计委下达的工作目标,特别是和一些先进省(市、区)相比,上海仍存在一定差距。为进一步搞好《物价公报》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物价公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通过《物价公报》发布价格法规政策,是法律赋予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全国物价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因此,不能将《物价公报》工作当作一般的事务性工作,而要将其明确的作为物价部门一项行政性工作安排。在机构改革中,要保证《物价公报》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
  二、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根据国家计委授权和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本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上海版》的工作。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上海版《物价公报》编辑、出版和征订组织工作,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做好上海版《物价公报》征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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