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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局务局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失效]

  (七)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人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八)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九)具有完整的企业章程和生产、技术、财务等管理制度。
  (十)具有相应的研制、生产条件以及产品质量保证措施。
  第七条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审批工作,采取企业申请、分批审批的办法。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情况简表》(其表在有关网上下载);
  3、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年度财务会计报表(附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5、企业章程;
  6、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程序。
  (一)主管部门初审。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将上述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初审,盖章后,一式三份报市认定办公室。
  无上级主管单位的,可直接报市认定办公室。
  (二)审核及现场考查。认定办公室根据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和条件,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材料审核及现场考查。
  (三)审批。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领导小组对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审批,并颁发《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铜牌,在公共媒体上公告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名录。
  第十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本市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企业集团(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公司)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分别审查、认定。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应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 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进行资格复审。
  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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