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由政府各有关部门分管领导组成的“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领导小组”,归口指导并负责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各有关委办局派出代表组成的认定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办理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的认定、考核和复审工作。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是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组织认定、考核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五条 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我国的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结合本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情况,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
(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四)先进制造技术
(五)航空航天技术
(六)现代农业技术
(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八)环境保护新技术
(九)海洋工程技术
(十)核应用技术
(十一)其他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本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发展适时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和条件
本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属于知识和技术密集度高(含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经济实体。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以及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其他相关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另行颁布)。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四)企业的技术和产品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或达到国际上近十年内先进技术水平。
(五)有良好的市场前景或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创新的出口创汇的先进技术产品。
(六)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