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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局务局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8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1日)废止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局务局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沪科合(2001)第015号)


各有关委、办、局、企业集团、区县科委、计经委:
  国家科技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作了重新修订。现依据该《办法》精神,结合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市科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共同修订了《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予发布实施。并请传达所属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局务局
                                   二00一年七月二日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以科技进步振兴经济,推动和支持本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速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改造的步伐,依据中共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实施意见)和国家科技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认字[2000]324号)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的企业(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认定办法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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