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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监察的通告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监察的通告
(2001年7月9日)


  近年来,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钢瓶)爆炸事故呈上升趋势,不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影响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事故原因多数是钢瓶未按期检验,在使用过程中受到严重腐蚀、损伤不能及时发现,安全性能得不到保障所致。1997年沈阳铁西区一牛肉大饼店一只超过检验期限12年的10Kg钢瓶发生爆炸,死亡8人,伤12人;2000年葫芦岛市一小吃部一只15Kg超期钢瓶因泄露发生闪爆,当场死亡5人,重伤4人,轻伤6人,经济损失惨重。据统计,我省现仍有数以百万计的在用钢瓶没有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不能按期安全检验,致使大量有严重隐患的钢瓶在社会上肆意流动。
  除此,外省一些钢瓶制造企业受利益驱动,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于不顾,以普通钢板冒充气瓶专用钢板生产伪劣钢瓶,并在钢瓶市场上大肆低价倾销。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自1997年起每年对钢瓶市场进行质量抽查,三年竟抽查出全国近四分之一钢瓶制造企业以普通钢板生产钢瓶,事故隐患相当严重。
  少数不法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在充装过程中缺斤少两或将残液混入液化石油气中对外充装,侵害消费者利益。据保守估计仅此两项每年消费者将有近800万元的利益被侵占。这些问题都严重地威胁着人身安全,正常生活秩序和社会安定。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计量法》等法律、法规,整顿和规范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确保钢瓶安全使用,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钢瓶的充装、经销环节加大安全监察力度,强制检验超期钢瓶,拒绝伪劣钢瓶在我省销售,打击液化石油气经营业户缺斤少两、以次充好的违法行为。届时将对充装单位派驻监察人员、对钢瓶市场质量抽检、对充装气体质量及重量抽查。对违法者将依法从严予以行政处罚,对造成事故或影响恶劣的将移交司法机关,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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