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洗浴设施和顾客用具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二)从业人员须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三)浴池要每日消毒,池水要每日至少补充两次新水,每次所补充的水量不得少于池水总量的20%;
(四)容器、拖鞋、修脚工具等公共用具应当作到一客一洗一消毒;
(五)凡提供一次性毛巾、搓操巾、内裤的,用后要统一销毁;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卫生要求。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定期清理和检修锅炉、浴池、消防和各种管线设施等,以保障其功能完好和使用安全。
第三十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按照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第三十一条 洗浴场所排放的烟尘、废水以及产生的噪声须达到国家、省、市的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超过标准的必须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及时治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商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对洗浴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查处。
第三十三条 洗浴业监督检查采取日常监督检查和联合稽查相结合的方法。日常监督检查由商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对洗浴业开展联合检查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商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执行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行政执法人员未按前款规定执法时,行为人可以拒绝检查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有关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在决定执行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统一印制、填写规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收缴罚款必须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