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经营者安装锅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安装,经验收合格办理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大型洗浴场所的供电不得低于一级负荷,中型场所的供电不得低于二级负荷。
第二十条 经营者不得在室内挖坑修建水池,不得在室内打井取水,不得采用渗坑排放污水。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洗浴场所在市政供水管网能够满足供水的区域,经营者不得开采地下水。
第四章 洗浴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规范经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有关行业服务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的收费标准应当由商业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经营者必须按照审定的等级收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将有关部门核发的证、照挂置于明显处所,以备查验。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容留顾客住宿的,应当严格遵守旅馆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对顾客进行住宿登记。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顾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得从事播放淫秽音像制品和容留卖淫、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用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符合规定的量水设施;
(二)用水质量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淋浴用水不得重复使用;
(三)定期进行水质化验;
(四)按年度时限申请计划用水指标;
(五)依法缴纳水费、超计划加价水费、地下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六)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备和节水型器具。经营者不得在二次供水管线上取水。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卫生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