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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洗浴业管理暂行办法

  (一)设在一层地下室以上; 
  (二)出入口、疏散口的宽度不小于1.2米,疏散楼梯最小宽度不小于1.1米,疏散通道宽度不小于1.2米,二楼以下和地下室开设的场所必须设两处以上直通室外地面通道; 
  (三)疏散门畅通,并设有明显标志,营业室及疏散通道安装应急灯; 
  (四)与生活区、办公区相隔离,并设有独立的通道; 
  (五)保健按摩包房(包厢)、套门、断间宽敞明亮,使用全透明的屏挡幕帐或者其他遮挡物,不得为封闭式; 
  (六)洗浴场所不得设置在居民楼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品仓库;
  (七)洗浴场所的主体建筑、锅炉房及烟筒距居民楼不得少于10米,排气筒的高度必须超过主体建筑2米,烟筒高度必须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并且至少高于主体建筑2米; 
  (八)洗浴场所应当设有更衣室、浴室、厕所和消毒室等房间。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洗浴场所在装饰装修前,应当向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门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经鉴定合格的,方可进行装饰装修。新建、改建、扩建的洗浴场所在装饰装修封闭前,应当向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门申请安全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封闭。 
  第十六条 洗浴场所采用燃油锅炉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锅炉和油箱必须设置在各自独立的房间内,相邻的墙应当采用防火墙,房门应当采用乙级防火门,油箱间应当设置门槛等挡油设施; 
  (二)油箱的容积不得超过1立方米; 
  (三)油箱间应当设置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 
  第十七条 洗浴场所采用燃气锅炉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锅炉间必须靠外墙设置,并应当考虑设置一定的泄压面积,泄压比不得小于0.03; 
  (二)气源必须用管道输送到锅炉间,确须使用瓶装液化气的应当另建放置气瓶的供气间,气瓶间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泄压比不得小于0.05,气瓶间的气瓶数量不得超过3个,每个气瓶的贮气量不得大于50公斤; 
  (三)在供气管道或者液化石油气钢瓶头阀门处必须设置紧急切断阀; 
  (四)锅炉间和气瓶间必须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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