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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洗浴业管理暂行办法

长春市政府令
([2001]第40号)


  经2001年6月1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一年七月十日

长春市洗浴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洗浴业的管理,规范洗浴业经营行为,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洗浴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双阳区除外)洗浴业的管理。凡从事洗浴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洗浴业,是指通过各类浴池、洗浴广场、洗浴城等(以下简称洗浴场所)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洗浴服务的行业。 
  第四条 市商业主管部门负责洗浴业的行业管理。其管理洗浴业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行业发展规划; 
  (二)审核发放《洗浴业经营许可证》; 
  (三)评定行业服务等级; 
  (四)监督和检查经营者的服务质量; 
  (五)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六)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区商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洗浴业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工商、公安、水利、卫生、环保、质量技术监督、房地、文化、城市供水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洗浴业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洗浴业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合理规划、计划发展的原则。
  第七条 依法保护经营者合法的经营活动。坚决取缔各种损害顾客合法权益、妨害社会秩序等违法经营活动。 

第二章 开业审批 

  第八条 开办洗浴业必须依法取得下列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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