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在我省国家级省级
贫困县农村中小学试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
(辽价发[2001]78号 2001年7月10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委:
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2001]教电4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二00一年秋季新学期开始,在全省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农村中小学试行“一费制”收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贫困县名单见附件)农村中小学试行“一费制”收费,县城除外。
二、“一费制”收费包括向学生收取的杂费、课本费等一切费用。除此之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一费制”收费标准:农村小学每生每学年最高收费限额为120元(每学期60元)、农村初中每生每学年最高收费限额为230元(每学期115元)。目前收费标准超过最高限额的,必须降下来;未达到最高限额的,不准提高。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核定,报省备案。
四、试行“一费制”收费后,原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收取。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也无权要求学校为其代收任何其他费用。
五、“一费制”收费仍按学期收取,学校不得跨学期预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