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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近岸海域污染的通告[失效]

  二、控制船舶污染
  7.进入大连市海域的船舶(含我市保有船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置污染防治设施。严禁向水域倾倒含油废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8.装载可能产生粉尘污染货物的散装货船,在装、卸作业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粉尘污染;装载过散装货物的船舶,禁止在港内冲洗有污染物的甲板。
  9.疏浚及排渣船舶必须到指定的倾废点倾倒废弃物,严禁船舶随行倾倒或中途倾倒。
  10.船舶在码头装卸货物、补充燃料、维修或在锚地过驳作业时,船舶和码头经营者均应遵守操作规程,指定专人现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海域的污染。
  11.发生海域污染事故的船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控制、清除或减轻污染的措施,并报告有关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12.港口、码头应设置油水分离、隔油装置等油污水处理设施,配备回收船,统一收集到港船舶废水、垃圾、废油等废弃物。废水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标准后方可排放;垃圾应到指定地点排放;废油必须回收,并提供给具有经营资格证书的废油处理厂家进行处理。
  三、控制海域开发利用活动造成的污染
  13.开发利用海域,须符合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功能区划的要求。严格控制填海工程建设,确有必要建设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海域污染,保护海洋资源。
  14.水产养殖不得超出规划范围和批准使用的海域。养殖过程中禁止使用化肥和弃置、抛撒各种废弃物。
  15.海水浴场内不得停靠渔船、货船、旅游船,不得晾晒海产品或渔具;海面必须保持洁净,不得有漂浮物和油渍;管理单位应设置废弃物排放点,游人不得将废弃物遗留在海滩上;废弃物排放点以及其他卫生重点保洁区须定期进行消毒。
  四、控制岸滩污染物排放污染
  16.禁止在岸滩堆放、弃置、处理生活垃圾及其他固体废物。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倾倒固体废物。
  17.推广使用生物农药、有机肥料,控制在海岸线附近陆地区域使用化学农药和化学肥料。
  五、加大控制近岸海域污染的宣传和执法力度
  18.市环保局要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控制近岸海域污染宣传工作计划,广泛宣传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控制近岸海域污染的措施,及时报道保护海洋环境取得的成果,宣传保护环境的先进典型事迹,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和破坏海洋环境的,要公开曝光;市环保局要定期组织召开各有关部门参加的控制近岸海域污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监督、检查本通告所列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并向市政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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