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继续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8日)废止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近岸海域污染的通告
(2001年7月6日 大政发[2001]43号)
为了有效地控制近岸海域污染,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我市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控制污水排放
1.普查和整治全市污水排放管网,逐步关闭市政排水管网直排口,使污水全部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消毒设施和污水流量计以及COD在线监测系统。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单位须对污水集中处理后的水质负责,保证稳定达标排放。
2.清理整治有关单位的污水排放口(以下统称排污口)。有关单位现有的排污口应统一编号,设立标志,并具备采样测流条例。到2002年底,重点单位的排污口还应安装自动测流装置和废水处理设备运行监视装置。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海滨浴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其原有的排污口必须在环保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关闭,污水并入城市污水管网统一排放。
3.河道城市段要实现清污分流,河床清渣排淤,河岸建带状公园,截流污水须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尚未达到要求的,应在2002年底前整治完。
沿河企业要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4.各类医院、疗养院、卫生院、诊所排放的污水必须在排放前进行消毒处理,达标后排放。到2001年底前,凡不在城市污水处理厂吸纳范围内且拥有300张以上床位的医院、疗养院,必须建立未必水处理设施,并保证污水达标排放。
5.无市政排水设施的住宅区,应按照市政府统一规划,建立污水处理厂或完善污水排放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小城镇规划建设,必须配套建立污水处理厂。
6.污水排放量大的单位必须采取节约用水、降低污染等有效措施,减少废水排放,并减少油类、氨氮等污染物排放量。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水污染物申报登记制度。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变化以及污水处理厂、加压泵站出现停用、检修、报废、更新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