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补贴范围内县城关食盐批发企业至乡(镇)各零售企业的加权平均运杂费补贴标准,由有关县(市)物价部门组织当地盐业公司按合理运输工具及其平均运价率测算,并由当地盐业公司汇总上报省盐业总公司审核,经省盐业总公司报省物价局签署意见后,下达执行。各零售企业的具体补贴标准为食盐批发企业至零售企业的运杂费每吨减去80元的差额。
(三)具体补贴办法:1.实行送货制的。凡送货至补贴范围内零售企业的运杂费每吨低于80元的,食盐批发企业据实向零售企业收取送货运杂费;凡送货至补贴范围内零售企业的运杂费每吨高于80元的,食盐批发企业按每吨80元向零售企业收取送货运杂费,高出部分由供货批发企业自行负担。2.实行提货制的。对补贴范围内的零售企业,凡进货运杂费每吨高于80元的,食盐批发企业应在零售企业进货时直接扣减其进货款。进货款扣减额为每批次的实际进货数量乘以批发点至零售点的运杂费每吨减去80元的差额;凡进货运杂费每吨低于80元的,运杂费由零售企业全额负担。
不属补贴范围内的零售企业,不论其单位实际运杂费是否高于80元,均由零售企业全额负担。
三、进一步规范食盐市场秩序
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好人民群众的合理利益,各级物价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食盐市场秩序的监管力度:一是要加强对省际边境市场食盐销售价格的管理。为保持与周边省(市)食盐零售价格的合理衔接,与外省(市)接壤的乡(镇)的食盐零售价格,可适当浮动。具体价格由所在地市、州物价部门确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变动规定的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二是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从严查处假冒伪劣、掺杂掺假等坑害消费者的行为;三是要进一步加大对变相涨价(如单膜包装食盐按复合膜包装食盐的价格销售,复合膜手动机械包装食盐按复合膜全自动机械分装食盐的价格销售等)、擅自变动规定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四是要进一步强化对运杂费补贴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及时按规定给予零售企业运杂费补贴的单位,要坚决予以查处。
四、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价格调整的顺利执行
食盐是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紧密联系的重要商品,各地尤其是因实行全省一价食盐零售价格有所提高的少数地区,要认真做好食盐零售价格调整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宣传解释工作,以确保价格调整的顺利执行。同时,各地要密切注意市场动向,加强监测,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省物价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