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改进食盐销售价格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改进食盐销售价格管理的通知
(鄂价农工字[2001]184号 2001年7月11日)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省盐业总公司:
  为了加快实施食盐加碘工程,增强食盐包装的防伪、保洁能力,确保广大城乡居民食用合格碘盐,我省于2000年初下发了《省物价局关于复合膜小包装食盐销售价格的通知》(鄂价农轻字[2000]15号),对全省食盐销售实行了分片作价,并安排了复合膜包装食盐的销售价格。一年多的实践表明,分片作价的管理办法虽有利于减轻边远地区群众的经济负担,但却不利于保持正常的市场秩序,加大了盐政稽查和盐政管理的难度,并由此引发了一些矛盾和纠纷。因此,必须进一步改进现行的食盐销售价格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分片作价,实现全省统一食盐销售价格
  自2001年8月1日起,复合膜50公斤装食盐的含税批发价格,全省统一调整为每吨1525元;复合膜500克装食盐的零售价格,全省统一调整为每袋0.90元。批零差率统一调整为18%。
  食盐销售价格全省统一后,除恩施州以外,其他各地盐业公司均必须将食盐包装由手动机械包装改为全自动机械分装,以保证食盐包装质量。鉴于恩施州食盐包装由手动机械包装改为全自动机械分装有一定困难,其手动机械包装的食盐销售价格应相应降低,即复合膜50公斤装食盐的含税批发价格为每吨1440元,复合膜500克装食盐的零售价格为每袋0.85元。
  为保持与周边省(市)市场的衔接,极少数边远乡(镇)确需销售单膜包装食盐的,其单膜包装食盐的零售价和批发价仍按原规定价格执行,即每500克0.60元和每吨1000元。
  二、完善对食盐零售企业运杂费补贴的办法,确保运杂费补贴落实到位
  原则上,食盐批发企业至零售企业的运杂费由零售企业(包括经批准从事食盐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下同)负担。为确保食盐零售全省城乡同价,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食盐价格的通知》(计价格[1996]3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复合膜小包装食盐销售价格的通知》(鄂价农轻字[2000]15号)规定,省盐业总公司应对交通不便、运输困难等运杂费支出较多的地区的食盐零售企业继续实行运杂费补贴。
  (一)补贴范围为恩施、长阳、郧西、通山、大悟、红安、广水等县(市)(具体名单附后)原城乡差价为每袋0.04元的乡(镇),具体补贴对象为补贴范围内运杂费每吨超过80元的食盐零售企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