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兰州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兰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1日)废止

兰州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7号 2001年7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暂住人口管理。
  港澳台同胞,侨胞和外国人在本市的暂住管理,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暂住人口是指:
  (一)无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暂时居住的;
  (二)本市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县、区到其他县、区暂时居住的;
  (三)永登、皋兰、榆中三县及红古区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本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纳入重点管理的地区暂时居住的。
  本规定所称暂住人口不包括下列人员:
  (一)具有城关、七里河、西团、安宁四区常住户口的公民在四区范围内跨区居住的;
  (二)受所在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指派或者接受本市有关单位邀请,来本市从事公务活动、讲学、进行科学技术交流、贸易洽谈和参加学习培训的;
  (三)进入各大、中专院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其他学校就读或者借读的;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婚姻证件、配偶一方是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的;
  (五)参加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体或者单位自行组织集体来本市旅游观光的;
  (六)市人民政府认为不宜按暂住人口管理的。
  第四条 暂住人口管理实行“政府领导、各方参与、各负其责、综合治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谁出租房屋、谁负责”的原则。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