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着“调整、整顿、巩固、提高”的原则,进一步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对《
消防法》、《
江苏省消防条例》明确要求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建队。对现有的企业专职消防队,要认真进行调整和整顿。已转产或停产的企业,专职消防队可经批准予以撤销;经济效益不好、难以解决养队经费的企业,可改成义务(志愿)消防队;保留的专职消防队要加强管理和训练,进一步提高业务素质。同时,要积极探索巩固和发展企业专职消防队的新路子。对企业专职消防队相对集中的地区,可由相邻企业按比例出资,联合组建一支实力较强的企业专职消防队;对新建的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工业区,可由政府协调辖区内企业单位共同出资,联合组建一支专职消防队;如区域内已有企业专职消防队,其他新建企业单位可每年承担部分养队经费,不再重复建队;与公安消防队邻近而建有专职消防队的企业,可撤销其专职消防队,每年由企业提供一定的经费用于增强公安消防队的装备实力,并由该队直接承担该企业的灭火任务。
二、采取措施,巩固和发展地方专职消防队伍
(一)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发展地方专职消防队伍。建立和发展地方专职消防队伍,必须坚持需要和可能相结合、现实和长远相结合的原则,从当地的经济、社会、城镇发展、地理状况和消防保卫等实际情况出发,坚持因地制宜,认真制定规划,合理布点,分步实施,走质量建队的路子。特别是市办、县办专职消防队,要根据城市化发展要求,列入市、县城市消防规划,并结合新区开发和小城镇建设,统一按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组织建设。同时,地方专职消防队伍要坚持一队多能的发展方向,除承担灭火任务外,还要承担防火宣传、防火检查以及其它社会抢险救援任务,努力把专职消防队建设成为灭火战斗队、防火宣传队、灾害救援队,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二)进一步发挥公安消防部门职能作用,加强对地方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把巩固和发展地方专职消防队伍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认真组织协调,加强督促指导,注意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地方专职消防队伍的发展。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切实做好地方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规划、教育训练、业务考核和器材装备供应等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要建立健全地方专职消防队伍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对区域性专职消防队要实行正规化管理,建队初期和规模较大的队伍要派公安现役消防干部和技术骨干加强管理,不断提高队伍业务素质,将其建设成为正规化的消防队伍。
(三)建立健全法规,制定相应政策,确保地方专职消防队伍健康有序发展。有关部门要根据《
消防法》和《
江苏省消防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抓紧研究制定《江苏省地方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将地方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有关问题进一步具体化,使我省地方专职消防队伍建设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