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推进我市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常住户口在小城镇以外的人员要求办理城镇户口的,可持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用工单位证明;住房情况证明,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填写《小城镇常住户口审批表》一式两份,由派出所审查同意后上报县(市)、区公安(分)局审批。
  (二)依法审批
  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审批工作,由县(市)、区公安(分)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照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具体条件,统一行使审批权。在审批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群众自愿申报、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等原则审核把关,并严格按照户口迁移程序办理落户手续。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不再办理粮油供应关系手续。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其承包土地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
  办理小城镇户口只收工本费,其它费用一律不得收取。办理小城镇户口要严格按条件审批,对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由郭广生、马玉文副市长任组长,李耀峰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公安、体改委、计委、建委、教委、财政、工商、土地、民政、劳动与社会保障等有关单位领导为成员的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副局长郭新年担任。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负起责任,及时了解掌握改革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抓紧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连同中、长期规划一并于2001年7月31日前上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要防止在发展小城镇过程中不切实际地“一哄而起”,盲目扩大规模的问题发生。
  (二)搞好宣传动员,促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开展。各县(市)、区要认真进行动员部署,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大力宣传实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范围和对象,以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要对从事此项工作的有关人员加强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有关政策规定及办理程序,以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农村经济组织要妥善处理各种关系。要严格执行承包合同,防止进城农民的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对进城农民的宅基地,要适时置换,防止闲置浪费。
  (四)尊重群众意愿,保障合法权益。各地在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工作中,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本要搞“长官意志”,不要搞“一刀切”。对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人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原有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不得对其实行歧视性政策。各县(市)、区、各部门均不得借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之机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它类似费用。对违反规定的,将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