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推进我市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2001]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推进我市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石家庄市公安局关于推进我市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精神,加快我市的城镇化进程,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引导、支持农村人口向小城镇有序转移,促进广大农民传统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的逐步改变,从整体上提高人口素质,缩小工农差别和城乡差别,实现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全面提高广大农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二、围和对象
(一)范围: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是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
(二)对象: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对象是在上述范围内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已在上述小城镇办理的自理口粮户口、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期间要统一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
三、审批程序
(一)申请报名
1、居住在小城镇规划区的农民要求办理城镇户口的,可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所在村委会报名,由村委会负责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办就地农转非手续;小城镇的中心村农民成建制农转非,由村委会负责统一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办就地农转非手续。公安派出所通过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打印出标明“户号、户主与户主关系,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的《小城镇常住户口审批名单》一式两份,报县(市)、区公安(分)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