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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
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1]162号 2001年7月2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办理申请减免税事宜的勘察设计单位,主管国税局应按照本通知第一、二条的规定严格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市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青国税发[2000]17号)的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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