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
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1]162号 2001年7月2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办理申请减免税事宜的勘察设计单位,主管国税局应按照本通知第一、二条的规定严格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市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青国税发[2000]17号)的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