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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紧急通知

  3、在《消防法》施行后依法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尤其是大型购物及娱乐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要严格依法治理。对安全出口不足,疏散通道不畅,电器线路老化,事故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及灭火器材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自动消防系统设施未按规定要求定期检测、维护、保养并不能正常运行,未制定紧急疏散和处置方案或不进行演练,法人、员工未经培训及公共娱乐场所未按规定安装火灾报警视听切换装置等问题,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责令限期整改,对隐患严重或整改期限届满仍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要依照法定程序责令其停产停业或予以查封取缔。
  4、在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施行之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不符合现行规定要求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于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在限期内整改的,应报请当地政府或市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对火灾危险性较大,在整改期间不能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单位停产停业整改,并由区县政府或市上行业主管部门立案,督促整改。
  (三)督查验收阶段,9月1日至9月底。在集中治理结束后,各区县政府、市级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认真检查和处理专项治理工作中遗漏的问题;9月5日前,将验收情况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报告,阶段性工作情况应及时向专项治理办公室汇报。市政府将适时对各区县、各行业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综合验收和通报。
  四、任务及责任分工
  此次专项治理由市上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政府按照分工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其任务及责任分工如下:
  (一)市商贸委负责对直管的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和就餐超过200个座位的营业性餐馆和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室内市场进行检查治理。治理责任人:市商贸委主任王世龙;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建委、市公安消防支队派员配合。
  (二)市旅游局负责对涉外星级宾馆的检查治理。治理责任人:市旅游局局长李雪梅;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建委、市公安局三处、市公安消防支队派员配合。
  (三)市文化局负责对直管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进行检查治理。治理责任人:市文化局局长苏育生;市工商局、市建委、市公安局三处、市公安消防支队派员配合。
  (四)市教委负责对直管的大专院校和寄宿制中小学校、幼儿园进行检查治理。治理责任人:市教委主任李广瑞;市建委、市公安局九处、市公安消防支队派员配合。
  (五)市卫生局负责对直管的设住院部医院进行检查治理。治理责任人:市卫生局局长陈希宝;市建委、市公安局九处、市公安消防支队派员配合。
  (六)各区县政府按属地原则,负责对本地区在专项治理范围内的其余各个单位检查治理,不论其隶属关系如何,逐个进行检查治理,并抽调当地公安、教育、监察、建设、文化、卫生、商贸、广电、工商、旅游、安全生产等部门的人员参加。各区县长为检查治理责任人。
  (七)市政府成立督查小组,组长由副秘书长吴长馨、张广元、杨森分别担任,公安、消防、监察、安全生产等部门派员参加,负责对各行业、各区县政府的检查治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具体安排由专项治理办公室负责。
  (八)广播、电视、新闻、报刊等宣传媒体要积极配合专项治理工作,大力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将国家11部委专项治理范围、内容、目的等向社会公示。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和违法行为进行跟踪报道,及时予以曝光。同时,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监察部门要与公安部门配合,对阻挠、干涉专项治理工作的行为进行监察,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依法予以查处。
  五、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障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作、积极配合。公安、文化、卫生、建设、安全生产、工商、经贸、教育、卫生、旅游、广电等主管部门要在这次专项治理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协作,共同配合,强化行业管理,依法查处消防违章违法行为,消除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的各类火灾隐患,严防公众聚集场所火灾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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