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对化学危险品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领导。各县区政府必须成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小组,统一负责本地区化学危险品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组织机构及联系人、联系电话书面报市化学危险品安全专项整顿治理办公室。
(二)治理整顿工作要严格执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明确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和治理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坚持依法行政,严惩违法违纪行为,对于干扰,阻挠整顿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惩,对在专项治理整顿中领导不力,失职渎职的人员要严肃查处。
(四)对专项治理整顿中督查的问题和做出的各种处理决定,要明确专人负责检查落实,确保整顿达标。
附件5:
关于开展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
安全专项治理整顿的实施方案
根据公安部、教育部、监察部、建设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经贸委、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11部委《关于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开展五个专项治理整顿的通知精神,市政府决定从6月至9月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整顿。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针,依据《
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专项治理,重点整治公众聚集场所违法投入使用、依法开业后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督促单位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和遏制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
二、治理范围
(一)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和就餐超过200个座位的营业性餐馆。
(二)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三)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桑拿浴室。
(四)大专院校和寄宿制中小学校、幼儿园。
(五)设置住院部的医院。
三、方法步骤
专项治理从6月下旬开始,至9月30日结束。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组织部署和摸底排查阶段,6月20日至6月30日。专项治理工作由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各有关行业、各区县政府按照分工具体负责实施,针对本行业、本地区实际制定检查治理工作具体安排,并进行广泛宣传动员,对治理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逐一造册登记。对未经消防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违法投入使用的单位以及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报由消防部门分类汇总、造册登记。市政府在制订下发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同时,召开专门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和安排部署。各行业、各区县将调查摸底情况务必于6月30日前以专用调查登记制式表格的形式报市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办公室。
(二)集中治理阶段,7月1日至8月底。各有关行业、各区县政府要根据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突出重点,全面检查,依法查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违规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1、依法取缔设置场所不符合现行有关规定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⑴设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各层的;⑵设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等建筑内的;⑶毗连重要的仓库或危险品仓库的;⑷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的。
2、在《
消防法》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用途的公众聚集场所,凡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均应列入重点进行整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认真整改,并于7月30日前向主管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审核、验收、检查、补办有关消防手续,逾期不申报补办相应的消防审批手续或申报经审核、验收、检查仍不合格的,要坚决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业整改直至查封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