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

  第十八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和受过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去世,经家属同意,其骨灰由见义勇为基金会免费安放在专为见义勇为人员设置的纪念堂。
  第十九条 见义勇为人员受到打击报复或人身、财产受到威胁的,公安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第二十条 应予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其所在单位、见义勇为发生地公安派出所或与见义勇为有关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及时向见义勇为发生地县(市)区、开发区、度假区公安机关提出建议,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填写《见义勇为人员奖励申请表》,报县(市)区、开发区、度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后,送市公安局平衡决定。
  见义勇为人员或其他家属也可以提出给予奖励的申请。
  县(市)区、开发区、度假区公安机关调查确认的意见,应书面通知建议人或见义勇为人员本人。
  第二十一条 市公安局接到《见义勇为人员奖励申请表》后,应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贡献、影响和奖励条件等进行全市综合平衡,适时作出奖励决定。应由市人民政府奖励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应由县(市区)、开发区、度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奖励的,通知县(市区)、开发区、度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第二十二条 奖励见义勇为人员的荣誉证书、奖章、牌匾和奖金,由见义勇为基金会制作或提供,市或县(市区)、开发区、度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发放。
  第二十三条 应予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经市或县(市区)、开发区、度假区公安机关调查确认后,向有关部门出具手续。
  第二十四条 市和县(市区)、开发区、度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采取政府(管委会)拨款或社会捐助等办法,根据需要和可能,每年向见义勇为基金会注入一定数额的基金。见义勇为基金会也要通过接受、发动单位和个人以及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友人捐款等方式,积极筹集基金,保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所需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见义勇为基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表彰、奖励、慰问见义勇为人员;支付无工作单位见义勇为人员医疗费用;资助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和伤残人员及家属;以及符合本规定的其他费用。
  见义勇为基金的管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