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个人,按下列规定予以奖励:
(一)在与违法犯罪分子和突发性灾害事故的英勇斗争中光荣牺牲或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大连市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记特等功,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奖励3万元至5万元;
(二)在与违法犯罪分子和突发性灾害事故的斗争中功绩显著、有重大贡献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大连市见义勇为勇士"荣誉称号,记一等功,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奖励2万元至3万元;
(三)在与违法犯罪分子和突发性灾害事故的斗争中事迹显著,有重要贡献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大连市见义勇为勇士"荣誉称号,记二等功,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奖励1万元至2万元;
(四)在与违法犯罪分子和突发性灾害事故的斗争中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由县(市)区、开发区、度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授予县(市)、区级"见义勇为勇士"称号,记三等功,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奖励5000元至1万元;
(五)在与违法犯罪分子和突发性灾害事故的斗争中作出一定贡献的,由县(市)区、开发区、度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给予嘉奖,颁发荣誉证书,奖励500元至2000元。
第七条 在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属于3人以上、有组织的集体,按下列规定予以奖励:
(一)在与违法犯罪分子和突发性灾害事故的斗争中团结协作,英勇顽强,贡献卓著,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大连市见义勇为英雄集体"荣誉称号,记集体一等功,颁发牌匾、荣誉证书,奖励4万元至6万元;
(二)在与违法犯罪分子和突发性灾害事故的斗争中团结协作,英勇奋战,贡献显著,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大连市见义勇为模范集体"荣誉称号,记集体二等功,颁发牌匾、荣誉证书,奖励3万元至4万元;
(三)在与违法犯罪分子和突发性灾害事故的斗争中团结协作,英勇斗争,贡献突出,在社会上产生一定影响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大连市见义勇为模范集体"荣誉称号,记集体三等功,颁发牌匾、荣誉证书,奖励1万元至3万元。
第八条 见义勇为人员按规定应由省人民政府奖励的,报省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九条 文化、新闻、出版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报道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活动。见义勇为人员要求保密或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十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优先治疗和抢救,并提供优质服务。拒绝或拖延抢救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