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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

大连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
(2001年7月12日 大政发[2001]45号)

  第一条 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弘扬正气,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辽宁省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辽宁省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履行职责和特定义务以外的下列行为:
  (一)同正在进行的侵犯国家、公共财产或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
  (二)同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妨害公共安全或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
  (三)积极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逃犯或其他刑事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突发性灾害、事故中,不顾个人安危、抢救国家、公共财产或他人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五)其他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公民生命、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侵害,不顾个人安危,挺身救助的。
  第三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且常住户口在本市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境外人员以及外埠人员在本市见义勇为,或本市人员在本市以外见义勇为没有受到奖励和保护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市及县(市)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管辖区)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其具体业务委托市及县(市)区、开发区、度假区公安局(分局)负责。
  各级财政、劳动、人事、民政、卫生、教育、工商行政、税务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负责办理本办法规定的具体事项。
  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激发公民同违法犯罪分子和灾害事故做斗争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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