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材料要求
(一)乡镇人民政府和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关于要求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申请报告。
(二)无锡市国土资源局统一制发的《无锡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审批表》(附《乡镇规划调整有关数据县级汇总表》。如需签订承诺书的,加附《关于严格遵循乡镇规划调整原则及要求的承诺书》)。
(三)调整后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及附表,1:1000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四)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前后的软盘资料。
以上材料,报无锡市政府批准的为一式三份,报省政府批准的为一式四份,报国务院批准为一式五份。经批准后,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各留一份。
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审批权限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1)66号文件精神,我市行政辖区内的乡镇土地总体规划,经逐级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市辖区、市(县)政府所在的镇和省政府确定的19个重点中心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逐级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余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无锡市人民政府审批,审批文件和审批后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抄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审批程序:
1.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要求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申请报告,并按规定提交报审材料。
2.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报同级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转报市国土资源局。
3.市国土资源局对上报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4.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向有关市(县)、区下达关于同意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的批复。
5.需由省以上审批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符合要求后报市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再由市国土资源局转报省国土资源厅。
省以上重点项目建设涉及规划调整的,仍按原办法报批。
六、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工作
(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切实加强对市(县)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工作的领导,统筹考虑经济布局、土地利用,在总量不变的前提下调剂好土地利用规划指标的余缺,集约合理利用土地。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当好同级政府的参谋,防止土地利用上产生新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