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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无锡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确保重点的原则。规划指标调剂中调出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确保城市、开发区和重点中心镇建设用地。同时要确保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五)区位调整为主,指标调整为辅的原则。重点解决建设用地布局和基本农田分布不合理问题,把现有建设用地指标调整到近期要用的城镇、开发区、工业小区周围,把一般农田调整到建设用地预留区外围,把基本农田调整到一般农田外围。除国家线性等重点工程外,原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总量不能少,区位可调整,原未划入基本农田的园地及养殖特种水产的人工内塘等土地可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余缺调剂后建设用地规划指标仍不足的,各地要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可按规定用规划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和农地整理净增耕地折抵建设用地指标解决。
  (六)连续性和稳定性原则。规划基础年和规划期限仍按原规划不变,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图已经变更到2000年底的还原到1996年底,对1997-2000年已实施的部分,在土地利用规划图上用不同的符号标示。这次规划调整后,必须严格按规划用地,不得再轻易要求调整规划。
  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条件
  (一)因省以上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和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调整规划。按省规定可以核减基本农田或一般农田面积的,在规划调整方案中予以核减。
  (二)因实施城市化战略,需扩大城镇(包括开发区)用地规模的,根据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城市和集镇规划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因乡镇、村撤并等引起用地布局变化的,根据上级有关批准文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因跨乡镇调剂规划指标的,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调整土地利用规划指标的通知调整相应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五)因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涉及调整乡镇规划的,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通知调整相应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六)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调整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首先提出规划调整申请,说明调整理由,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对本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调整。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内容和方法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规划指标调整。需要调整的规划指标主要有四类:①规划期内建设允许占用耕地的指标;②基本农田保护指标;③耕地保有量指标;④补充耕地指标。涉及前三类指标调整的,需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二是规划布局调整。即对建设用地预留区、一般农田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未利用地区等在空间位置上进行局部调整。
  规划调整的方法步骤:①可行性论证,选择确定比较好的规划调整方案,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②按集约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将原确定的建设用地预留区与一般农田区或基本农田保护区在空间位置上进行对调,并落实到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涉及规划指标调整的,则在空间位置上相应增加或缩减建设用地预留区、一般农田区或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并落实到规划图上;③根据调整情况,对原规划文本及表格作出相应修改;④编写书面申请、规划调整说明,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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