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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为本市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水平全国统一考试费执收主体的函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上海市教育考
试院为本市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水平全国统
一考试费执收主体的函
(沪财预[2001]43号、沪价费[2001]46号 2001年6月29日)


  你委《关于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水平全国统一报名考试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函》(沪教委财[2001]25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25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为本市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水平考试费的执收主体。
  二、收费标准: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费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费按每位考生每科100元收取(含报名费和考务费)。
  三、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由执收单位向市财政票据中心办理购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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