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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和纠正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和
纠正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2001]33号 2001年6月29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和纠正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1]59号)转发给你们,补充如下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地税机关擅自做出的违反个人所得税全国统一政策的规定,必须坚决在7月5日以前自行清理纠正。各设区市局应于7月8日前汇总填写《清理和纠正个人所得税违规政策情况统计表》上报省局。
  二、各级政府越权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由所在地地税机关在7月15日以前负责清理,并提请当地政府于7月底前纠正,地方政府未能纠正的,由省局分别情况敦促地方政府纠正或者提请省政府责成地方政府纠正。各设区市局应于8月5日前将清理和纠正情况汇总填写《清理和纠正个人所得税违规政策情况统计表》上报省局。
  三、厦门市地税局和省局直属分局应分别对厦门航空公司、厦门足球俱乐部和厦航福州分公司的个人所得税加强管理,并将其列入今年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重点,促其严格按照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各地今后不得擅自出台与全国统一政策相抵触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否则,省局将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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