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求随同报送的资料:
1、行政审批主体机构设立批复。
2、行政审批依据文件复印件。
3、行政审批事项表格样本。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有关概念的界定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涉及许多法律、法规用语,如果把握不准,将直接影响工作的质量。为了便于理解和操作,将政府具有审批性的管理行为定义如下:
审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进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为。审批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指标额度限制;二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三是一般都是终审。审批最主要特点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即使符合规定的条件,也可以不批准。
许可: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的申请,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准予行政管理相对人从事某方面的活动,拥有某种权利或者获得某种资源的具体行政行为。
核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依法进行确认的行为。因此在批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时,只是按照有关条件进行确认,只要符合条件,一般都予以准许。核准的条件都比较明确具体,便于确认。如工商部门进行的企业注册登记,就属于核准行为。
审核:是指由本机关审查核实,报上级机关审批的行为。
备案: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项的行为。
三、清理登记表各栏目填写内容
(一)事项:指行政审批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规范名称。
(二)主体:指具有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或者经授权行使行政审批权的单位。
(三)依据:指确定行政审批事项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规定。行政审批依据应当详细填写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规定的题目(文号)和相关条款。
(四)对象:指申报行政审批事项的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