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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

  (6)通过设立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本省的招投标活动的,应予取消。
  (7)既可由省人民政府或其部门审批,也可由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或其部门审批的事项,原则上予以下放,或由省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审批。凡属社会中介组织职能范围或可以由中介组织完成的事项应交给中介组织,由其自行管理,政府部门依法监督、协调,加强行业管理。
  (8)可以由审批或许可改为核准、核准改为审核或者备案、事前备案改为事后备案的事项,应当分别调整为核准、审核和备案。
  3、省政府各部门自行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应予取消。
  4、省政府各部门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明确规定由本部门行使的行政审批事项,授权或委托有关单位或组织行使的,应予取消或调整。
  5、经过清理确需继续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和今后新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按照以下要求严格进行规范:
  (1)实行依法审批。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都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为依据;经过清理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以省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公布;对今后需要新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通过立法程序,依法设立;凡未经省人民政府令公布保留(含合并、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停止执行。
  (2)规范行政审批权限。对每项行政审批事项都必须明确审批机关、权限、条件以及执法标准。
  (3)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对每项行政审批事项都必须制定具体的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增强执法的规范性、科学性。
  (4)规范省级行政审批时限。对每项行政审批事项都必须规定合理的审批时限,并制定落实这项行政执法行为时限的承诺制。
  6、积极改进行政审批方式。为提高办事效率,对涉及各政府部门的分散审批事项,实行会审制,建立主办部门责任制,采取一个部门主办、有关部门协办的方式进行审批,当事人只向主办部门申报,由主办部门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将多个部门审批的归口到某一两个部门依法集中审批;政府部门之间重复设置的审批事项,调整为以一个部门为主进行审批;对审批业务较多或者审批业务涉及内部几个处(室)的部门,应当推行“窗口式服务”。积极完善政府上网工程,实现审批事项信息共享,提高行政审批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7、切实加强行政审批监管。要实行行政审批的公示制,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除国家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以外,对每项审批都要分布审批事项、审批机关、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结果;有行政性收费的,应当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要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这项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监察。对每项审批都应当规定审批人的责任和义务并严格考核;对违法执法、越权执法或者执法不当造成严重后果者,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以确保审批的公正性,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对审批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对审批后实施情况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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