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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

  (三)公开透明原则。凡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公开审批程序和结果,建立审批责任追究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增强透明度,促进廉政建设。
  (四)简便务实原则。对行政审批事项要减少环节,简化程序,规定时限,能改为备案的改为备案,能下放的要下放。要转变工作作风,有利于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办事效率。
  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范围: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省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政府各部门)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
  (二)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必须对省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逐一进行清理、审核,分别作出保留、取消、合并、下放等方式的处理。为便于操作,对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主要内容提出如下要求: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应予保留并严格依法执行。属下列情况,应予取消或者调整: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只要求核准的事项或者是一般性管理的事项,凡将其扩大为审批事项的,应予取消或者按要求实行核准、备案。
  (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凡在实施中扩大其行政审批内容、范围和条件的部分,应予取消。
  2、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及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定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应进行清理核定。凡属下列情况,通过法定程序应予取消或者调整:
  (1)法律、法规已经规定,属于企业自主决定、市场自行调节和社会组织自我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应予取消。要还权予企业和社会,政府部门要依法监督,规范其行为。
  (2)行政审批的理由不充分,或已经不适应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审批事项,应予取消。
  (3)没有明确规定审批,只要求核准、审核、审查、检查、监督的事项,已实行审批的,应予取消或者按要求实行核准、审核。
  (4)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采取与本省同类产品或者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省市场的行政审批事项,应予取消。
  (5)采取专门针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的专营、专卖、审批、许可等手段,实行歧视性待遇,限制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省市场的,应予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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