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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最近,国家林业局批准了《四川省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方案》,同意在我省乐山、宜宾、广元、凉山4市(州)的沙湾、夹江、犍为、沐川、珙县、高县、筠连、兴文、青川、旺苍、西昌等11个县(市、区)开展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工作。为保证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必须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2001)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我省“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01)11号)精神,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保证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巩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已取得的成果。除国家林业局批准同意的4个采伐试点市(州)在2001年度内有商品材采伐计划外,其他市(州)仍然要执行商品材零计划,森林资源的采伐消耗仅限于农民自用材和烧材,不得借机使用商品材采伐限额,不得安排任何商品材采伐,更不得采伐天然林。
  二、各试点市(州)政府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市(州)长、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市(州)、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层层签订责任书,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试点过程中,出现乱砍滥伐和超限额、超试点范围和超计划采伐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第一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试点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林业局批准的《四川省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方案》和有关林木采伐管理规定,及时编制本地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实施方案;同时,依据国家林业局《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及相关技术规程,选择市(州)级以上具有调查设计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进行伐区作业设计。采伐设计必须落实到山头地块,严禁弄虚作假,设计率必须达到100%。低产林改造和主伐中若实施皆伐,其伐块面积不得大于5公顷;抚育间伐必须划号定株采伐,严禁砍大留小;零星采伐要严格监管。各试点市(州)编制的试点实施方案、作业设计报告要及时上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才能实施采伐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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