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用非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借或发包经营;
(四)以单位名义举办的各种有收费行为的经营服务性活动;
(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依法认可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五条“非转经”的管理原则
(一)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非转经”项目,纳税之后一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已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执行有关的企业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并按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精神不断深化改革。实现的利润,应按一定比例上缴市财政,具体上缴比例、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制定。
(三)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况外,事业单位有“非转经”项目的,由财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核减一定数额的经费补助拨款。
(四)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违反《
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非经营性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质押等方式的担保。
第六条“非转经”必须报经审批,程序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有“非转经”意向的,应向其主管部门请示。
(二)主管部门按办法第一条至第五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批复。
(三)经主管部门同意的“非转经”项目,行政事业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同意的“非转经”项目,属本办法第一、三项的,应按规定办理资产评估。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复。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申请“非转经”,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
(二)拟“非转经”的资产明细清册;
(三)即期会计报表;
(四)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五)“非转经”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相关的合同意向文件;
(七)资产评估审查意见;
(八)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所有经批准的“非转经”项目,行政事业单位都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财务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行政事业终止“非转经”项目,应向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报备,办理有关法律手续,并按规定处置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