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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失效]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借或发包经营;
  (四)以单位名义举办的各种有收费行为的经营服务性活动;
  (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依法认可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五条“非转经”的管理原则
  (一)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非转经”项目,纳税之后一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已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执行有关的企业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并按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精神不断深化改革。实现的利润,应按一定比例上缴市财政,具体上缴比例、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制定。
  (三)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况外,事业单位有“非转经”项目的,由财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核减一定数额的经费补助拨款。
  (四)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违反《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非经营性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质押等方式的担保。
  第六条“非转经”必须报经审批,程序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有“非转经”意向的,应向其主管部门请示。
  (二)主管部门按办法第一条至第五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批复。
  (三)经主管部门同意的“非转经”项目,行政事业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同意的“非转经”项目,属本办法第一、三项的,应按规定办理资产评估。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复。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申请“非转经”,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
  (二)拟“非转经”的资产明细清册;
  (三)即期会计报表;
  (四)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五)“非转经”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相关的合同意向文件;
  (七)资产评估审查意见;
  (八)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所有经批准的“非转经”项目,行政事业单位都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财务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行政事业终止“非转经”项目,应向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报备,办理有关法律手续,并按规定处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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