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16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6日)废止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
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府[2001]综61号)
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于1997年8月7日批转执行的《
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厦府[1997]综103号),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需要进一步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厦府(1997)综103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二00一年五月十七日
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营性企业彻底脱钩的精神以及《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见》(闽委发[2001]7号)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类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转经”,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将政策允许的各类非经营性资产转向经营领域经营的行为。
第四条“非转经”的主要方式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含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设立独资或控股、参股企业;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向企业登记机关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