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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省直明码标价检查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省直明码标价检查的通知
(鲁价检发[2001]205号 二00一年七月十一日)


省直各部门、中央驻济单位、济南军区、济南空军、省军区、省武警总队:
  为了深入贯彻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全面提高我省明码标价工作水平,我局决定开展一次省直明码标价执行情况的规范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凡有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收取费用行为的驻济南的中央、部队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单位均在本次检查之列。
  二、检查内容:
  1、是否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2、是否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3、是否使用降价标价签或价目表,能否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
  4、是否使用经过监制的标价签或价目表;
  5、是否在广告、宣传材料中使用不规范标价语言。
  三、检查的时间与步骤:
  2001年7月15日至8月15日为自查自纠阶段。各单位要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要求,对自身标价行为进行全面核查,差什么,补什么。有条件的单位可到济南市中心医院、济南市电信局、建华五交化商场等济南市明码标价示范单位参观学习。8月15日后,省物价局将组织专门力量对各单位进行抽查,对查出的问题将按《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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