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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
(黔价房调[2001]216号 2001年7月16日)


各地(州、市)物价局、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及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须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属独立执业中介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试行标准及相关规定如下:
  一、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审查资质、省物价部门确认的具有收费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的独立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以送审工程设计文件合同价款为基数,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由建设单位支付。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边坡支护方案或装饰(含幕墙)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按边坡支护部分费用或装饰(含幕墙)部分费用总投资1~2‰收取。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最低不少于1000元。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参照本收费标准执行。
  铁道、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只收取第一次送审费用。经审查机构审查不合格的,原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时,不得再加收设计费,审查单位也不得因复审再加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五、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结果异议时,可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复查结果与原结果一致的,复查费用由申请复查单位支付,复查结果与原结果不一致的,复查费用由原审查机构支付。复查费用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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