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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维护社会政治稳定领导责任制》的通知

  (八)因学校和教育系统内部因素引发的问题,由教育部门牵头负责处理;因学校或教育系统外部因素引发的同学校有关的问题,由地方政府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牵头,教育及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处理。
  (九)因宗教、民族问题引发的矛盾,由统战部门牵头,民族、宗教等部门负责处理。
  (十)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过程中引发的矛盾,由政府法制部门牵头,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共同负责处理。
  (十一)司法机关执法过程中引发的矛盾,由同级党委政法委牵头,有关政法部门共同负责处理。
  (十二)对邪教“法轮功”及其人员的问题,由当地610办公室牵头,本人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共同负责处理。
  (十三)对于民族分裂活动、非法宗教和邪教,以及敌对势力颠覆破坏和危害国家安全的问题,由公安、安全等政法部门负责处理。
  (十四)因婚姻、家庭、邻里等民事矛盾纠纷激化引发的问题,以司法行政部门为主,公安、民政、法院和妇联等部门负责处理。
  (十五)因其他问题引发的矛盾,根据部门职能分工,由相关部门负责处理。
  第八条 政法部门是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部门,要增强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责任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准确及时提供情报信息,不断充实和完善各种应付突发事件的预案,严厉打击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和各种犯罪活动,主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置各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第三章 检查考核

  第九条 维护稳定领导责任的检查考核,实行平时抽查,半年检查,年终考核。各级维护稳定领导小组会同综治、纪检、组织、人事、监察等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对同级各部门、各单位及下级党委、政府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维护稳定领导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十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定期将贯彻维护稳定责任制的工作情况,向上级维护稳定领导小组进行专题报告。各部门、各单位也要定期向同级维护稳定领导小组,汇报执行维护稳定领导责任制的情况。

第四章 奖惩兑现

  第十一条 检查考核结束后,由维护稳定领导小组结合平时了解的情况,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维护稳定工作情况进行客观、准确的评估。对维护稳定工作成绩突出的进行通报表彰;对维护稳定工作不落实、存在问题的进行批评指正,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维护稳定领导小组的考核结果,要作为对地区、部门、单位评先授奖的重要条件和对领导干部政绩评定、晋职晋级、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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