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六条 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稳定工作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指示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对一个时期的维护稳定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落实;保障维护稳定工作专项经费,将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建立健全维护稳定的社情排查制度、协调会议制度、信息上报制度、重大问题请示汇报制度和重大问题“挂牌销号”制度。准确掌握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影响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和问题,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维护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依法妥善处置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
(三)认真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地(市、自治州)要每季度开展一次,县(市、区)要每两月开展一次,乡(镇、街)要每月开展一次,及时发现问题,主动采取措施解决问题,为群众排忧解难,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对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和单位、重点群体,领导亲自挂帅,组织工作组帮助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四)对所辖地区、部门、单位的维护稳定工作情况,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履行维护稳定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有关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实行维护稳定责任制,其分工如下:
(一)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和生活困难问题,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财政、经贸、计划、民政、组织、人事、工会等部门共同负责处理。
(二)国有企业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由经贸委牵头,企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处理。
(三)农民负担过重和“三乱”问题,由农业主管部门牵头,纪检、监察、财政、计划(物价)、法制等部门共同负责处理。
(四)因社会集资、企业债券等不能正常兑付引发的问题和金融、证券诈骗等方面问题,由政府协调政法、计划、财政、金融等部门共同负责处理。
(五)因金融债券、存储款等不能正常兑付而发生的问题,由人民银行牵头,计划、财政等部门共同负责处理。
(六)因征地、筑路、拆迁安置、房地产交易等引发的矛盾纠纷,由政府协调建设、土地管理等部门共同负责处理。
(七)土地、山林、草场等边界权属及资源纠纷,由民政部门牵头,土地、林业和矿产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