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维护社会政治稳定领导责任制》的通知
各地、市、自治州委,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省维护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甘肃省维护社会政治稳定领导责任制》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七月十六日
甘肃省维护社会政治稳定领导责任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增强各级党政领导“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切实做好维护全省社会政治稳定工作,保障我省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发[1999]4号、[2000]6号、[2001]6号、中办发[2000]17号、省委发[1999]22号、省委办发[2000]8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甘肃省维护社会政治稳定领导责任制》。
第二条 实行维护社会政治稳定领导责任制,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警觉性,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维护稳定的工作部署和各项指示。
第三条 维护稳定是全党共同的责任,首先是各级党政领导的责任。各级党政主要领导是维护稳定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社会政治稳定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稳定工作负主要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纳入全局工作部署,同政绩考核、晋职晋级、奖惩直接挂钩,落实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
第四条 维护稳定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驻在地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影响稳定的问题。
第五条 各级维护稳定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是同级党委、政府领导和协调本地区维护稳定工作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分析形势、部署工作、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