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局长(主任)接待日”的通知
(昆政通[200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
根据当前我市政府工作部门调整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做好“局长(主任)接待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定每月10日的“局长(主任)接待日”制度不变,工作照常进行。
二、从7月10日开始,各工作部门的“局长(主任)接待日”的具体接待工作,按调整后的机构形式开展。
1、这次机构调整中保留的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旅游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法制局、市信访局、市房产管理局,继续以原来的接待方式进行。
2、更名的市教育局、市经济委员会、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政公用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规划局,按照新的机构名称开展接待工作。
3、重新组建的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市商贸局、市农业局,按机构分设、合并后的职能开展接待工作。
4、市重化局、市机电局、市轻工局、市二轻局,在全市机构改革总体方案未定之前,继续开展接待日活动。
5、为进一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需要,市政府决定增加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宗教局建立和开展“局长(主任)接待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