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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开十八项行政审批事项办事程序的通告

  食品广告审查
  1.申办范围
  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发布下列食品广告的,应向省卫生厅申办食品广告证明:卫生部批准的食品;经营进口食品的企业发布进口食品广告;国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委托人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发布食品广告。
  2.须提交的资料
  国内企业申办食品广告证明,须提交的资料: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省卫生厅认证的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近期(3个月内)产品检验合格证明;零售定型包装产品样品1个;卫生部批准证明;广告内容。
  国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委托人申办食品广告证明,须提交的资料:所属国家(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国境口岸卫生监督机构签发的卫生证书;产品说明书及包装(附中文译文);广告内容;零售定型包装产品样品1个。
  经营进口食品的企业申办食品广告证明,须提交以上规定的全部资料。
  3.申办程序
  省卫生厅对提交的材料和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在15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食品广告证明;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给予答复。
  4.依据
  国家工商局、卫生部《食品广告管理办法
  5.承办处室
  省卫生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联系电话:(0531)2958445
  (十五) 涉及饮用水产品卫生安全许可证
  1.申办范围
  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均应通过省卫生厅审核或向省卫生厅申办卫生许可批件。
  2.须提交的资料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申请表;市级卫生局的初审意见;产品材料及配方;生产工艺及简图;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应同时提交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证明材料);省卫生厅认定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和铭牌);产品说明收样稿(含产品适用的水质范围);产品中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及可能对人体有危害的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
  上述材料一式10份,并另附完整产品样品1件。
  3.申办程序
  省卫生厅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并于每季度的第二个月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产品在2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或上报的答复。
  4.依据
  卫生部、建设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评审技术规程》
  5.承办处室
  省卫生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联系电话:(0531)2958445
  (十六) 省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
  1.申办范围
  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直接授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许可的,应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
  2.须提交的材料
  相关卫生许可申请书及申请书规定附带的材料;食品企业卫生规范;省卫生厅认证的食品卫生检验机构出具的3批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原件);零售定型包装产品样品及其说明书。
  3.申办程序
  申请单位将卫生许可申请书(一式3份)报所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查合格的,报省卫生厅。属申请卫生许可证的,省卫生厅收到申请后,于15日内派卫生监督员对其生产现场进行审查验收,对符合发证要求的,10日内颁发卫生许可证;不合格的,在10日内说明理由并给予答复;属申请营养强化食品等产品卫生许可的,省卫生厅收到材料后,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于每季度的第二个月组织专家对申报的产品进行评审,季度末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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