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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开十八项行政审批事项办事程序的通告

  (3)变更执业项目登记。医疗机构填报《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提交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等材料;省卫生厅依据有关法规、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4)校验。医疗机构在校验间隔期满前3个月,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自查报告及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检查考核结论等材料,申请办理校验手续。省卫生厅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30日内完成校验;对未通过校验的医疗机构,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依据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外经贸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6.承办处室
  省卫生厅医政处 联系电话:(0531)2953269
  (十三) 化妆品生产卫生许可证
  1.申办范围
  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化妆品的企业,均应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
  2.须提交的资料
  申请表(一式3份);省卫生厅认证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3.申办程序
  申请单位将申请表(一式3份)报所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查合格的,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自收到申请后,15日内派卫生监督员对其生产现场进行审查验收,对符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予以颁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不符合的,说明理由并给予答复。
  4.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5.承办处室
  省卫生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联系电话:(0531)2958445
  (十四) 医疗、食品广告审查
  医疗广告审查
  1.申办范围
  医疗机构拟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种媒介或以各种形式发布医疗广告并经所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
  2.须提交的材料
  (1)《医疗广告证明》及《医疗广告规范格式》表格(一式4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复印件;
  (3)《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资格证》;
  (4)有关卫生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5)诊疗方法的技术资料;
  (6)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营业登记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申办程序
  (1)申请者应按规范格式填写表格。
  (2)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必须经医疗机构的发证机关审查后,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
  (3)县(市、区)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在10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提交的证明材料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厅。
  (4)省卫生厅受理申请后,对提交的材料和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决定,符合规定的,出具《医疗广告证明》。
  4.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5.承办处室
  省卫生厅医政处 联系电话:(0531)2953269
  省中医管理局 联系电话:(0531)2956921转2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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