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配置(更新)和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均应向省卫生厅申办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更新)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和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
2.须提交的材料
申办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更新)许可证提交:申请表;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拟配置设备的技术资料;使用人员上岗证复印件。
申办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许可证提交:申请表;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省卫生厅认证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申办大型医用设备上岗技术合格证提交:申请表;全国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使用人员考试合格证。
所报材料应一式3份。
3.申办程序
申办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更新)许可证:申请人向当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组织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在收到完整申报材料后30日内提出配置意见,3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申办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许可证:申请单位向所在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组织省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自收到完整申报材料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3日内答复申请单位。
申办大型医用设备上岗技术合格证:向所在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卫生厅审核。
4.依据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3号)、《
山东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7号)
5.承办处室
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 联系电话:(0531)2616846
省卫生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联系电话:(0531)2958445
(十二)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
1.申办范围
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办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在大陆投资举办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由省卫生厅审核。
2.设置条件
必须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是独立的法人;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合资、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利益不得低于30%;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
3.须提交的材料
(1)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合资、合作双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银行资信证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设置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设置地设区的市级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拟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是否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审核意见。
(2)执业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卫生部批文(复印件)、《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验资证明、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表、仪器设备名录清单等。
4.申办程序
(1)设置医疗机构。由筹建单位或筹建负责人或代表,事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提出申请,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卫生厅审核。省卫生厅从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要求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上报卫生部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书面告知。
(2)执业登记。省卫生厅从收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要求的全部材料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业务技术、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技能的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