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开十八项行政审批事项办事程序的通告

  国务院《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6.承办处室
  省卫生厅医政处 联系电话:(0531)2953269
  (五)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认定
  1.申办范围
  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病诊断的机构,均应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
  2.须提交的材料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申请报告;人员、技术设备、实验室、房屋等相关材料。
  3.申办程序
  省卫生厅直属单位将申请直接报省卫生厅;其他申请单位将申请报所在市卫生行政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省卫生厅自收到申请和初审意见后30日内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具备条件的,予以批准;不具备条件的,予以答复。
  4.依据
  《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5.承办处室
  省卫生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联系电话:(0531)2958445

核准类

  (六) 从事预防性健康检查、健康产品检验、新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的资质认证
  1.申办范围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新化学品毒性鉴定业务的机构,省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性健康检查业务,均应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
  2.须提交的材料
  申请单位的申请报告;人员、技术设备、实验室、房屋等相关材料。
  3.申办程序
  省卫生厅直属单位从事预防性健康检查业务,应将申请直接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在30日内审查,合格者予以核准。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和新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的申请,应先报所在市卫生行政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报省卫生厅核准。省卫生厅应组织专家组验收,30日内予以答复。
  4.依据
  卫生部《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5.承办处室
  省卫生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联系电话:(0531)2958445
  (七) 医师、护士资格认定和执业注册
  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
  1.申办范围
  (1)执业医师
  ①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
  ②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2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5年的。
  (2)执业助理医师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2.须提交的材料
  本人填写的报名申请表;试用机构提供的考生试用期合格证明;二寸正面免冠照片3张;毕业证书、身份证;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3.申办程序
  (1)申请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考点办公室报名,考点将初审合格的考生材料报省卫生厅,经省卫生厅审查合格的,可以参加当年的实践技能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合格的,可以参加全国医学综合笔试。
  (2)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3)取得医师资格、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4)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审核合格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