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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开十八项行政审批事项办事程序的通告

  4.依据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5.承办处室
  省卫生厅医政处 联系电话:(0531)2953269
  省中医管理局 联系电话:(0531)2956921转2886
  (二)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许可
  1.申办范围
  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的单位与个人,均应向省卫生厅申办放射工作许可证。
  2.须提交的资料
  放射工作许可证申请表(一式7份);省卫生厅认证的放射防护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3.申办程序
  申请单位将申请表及检测报告首先报所在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省卫生厅自收到申请表、检测报告及初审意见后的1个月内作出答复,合格者予以核发放射工作许可证;不合格者,说明理由并给予答复。其中,放射治疗防护许可申请,须经省卫生厅组织专家组验收后作出答复。
  4.依据
  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卫生部《放射治疗卫生防护与质量保证管理规定》。
  5.承办处室
  省卫生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联系电话:(0531)2958445
  (三) 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卫生许可
  1.申办范围
  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消毒药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卫生用品,均应向省卫生厅申办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包括: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的消毒药剂或使用已列入药典的消毒剂作原料配制的复方消毒药剂;省内生产的消毒器械;新研制的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已获批准文号的消毒药剂、消毒器械需要改变成分、剂型或型号的;省内生产的一次使用医疗用品、卫生用品;进口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省内生产但在全国范围内销售和使用的消毒药剂、消毒器械,由省卫生厅初审后报卫生部审批。
  2.须提交的材料
  (1)消毒剂:消毒药剂卫生许可申请表;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产品研制报告;产品配方;主要有效成分、含量及有效成分的检验方法;生产工艺及简图;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生产条件验收报告;产品设计包装(含标签);产品说明书样稿;完整产品样品小包装5件。
  (2)消毒器械:消毒器械卫生许可申请表;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产品研制报告;产品结构图、杀菌原理和检验方法;生产工艺及简图;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生产条件验收报告;产品设计包装(含标签);产品说明书样稿;完整产品样品1件。
  (3)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卫生许可申请表;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生产许可证(可仅提供复印件);产品鉴定证书(新产品);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生产条件验收报告;卫生制度;质量保证措施;工作人员体检、培训证明;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消毒(或灭菌)单位消毒(或灭菌)证明;产品设计包装(含标签);产品说明书样稿;完整产品样品小包装5件。
  (4)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许可申请表;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生产条件验收报告;卫生制度;质量保证措施;工作人员体检、培训证明;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产品设计包装(含标签);产品说明书样稿;完整产品样品小包装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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