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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开十八项行政审批事项办事程序的通告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开十八项行政审批事项办事程序的通告
(鲁卫法监发[2001]19号 2001年7月4日)


  为完善民主监督制度,规范卫生行政行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方便群众,服务社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山东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方案(第一批)》(省政府令119号)的要求,我厅决定,对经省政府批准保留的18项审批、核准、审核、备案事项的执法办事程序予以通告。这些项目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我们将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热情提供服务。工作人员如有失职渎职、不当行政行为或违法违纪问题,将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监督电话:(0531)2956921转2836,2958445。1998年1月1日发布的《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开十七项执法办事程序的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审批类

  (一) 医疗机构的设置、登记、变更
  1.申办范围
  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省级医疗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等机构,5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200张床位以上的专科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的设置等,由省卫生厅审批。
  2.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
  (2)申请执业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验资证明、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表、主要仪器设备名录清单等。
  3.申办程序
  (1)设置医疗机构。由筹建单位或筹建负责人或其代表,事前提出申请。省卫生厅从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要求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批准设置并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驳回通知书》。
  (2)执业登记。医疗机构执业,必须在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在省卫生厅办理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需向省卫生厅提交申请材料。省卫生厅从收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要求的全部材料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业务技术、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技能的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3)变更执业项目登记。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在省卫生厅登记的医疗机构,应填报《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提交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等材料;省卫生厅依据有关法规、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4)校验。医疗机构在校验间隔期满前3个月,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自查报告及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检查考核结论等材料,申请办理校验手续。省卫生厅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30日内完成校验;对未通过校验的医疗机构,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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