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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广元市继续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复函

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
同意广元市继续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复函
(川交函路运[2001]433号 二00一年七月五日)


广元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交办文收文(B2001)第1339号转来《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行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请示》(广府发(2001)65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你市可拍卖100辆出租汽车的经营权(其中,经营权到期拟继续经营的85辆,新增加的15辆),其经营权有偿使用年限5年,拍卖底价由广元市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当地社会经济情况确定。拍卖底价不宜过高,并报省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备案。
  “二、三、四、五”同本期川交函路运(2001)428号“一、二、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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