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
同意广元市继续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复函
(川交函路运[2001]433号 二00一年七月五日)
广元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交办文收文(B2001)第1339号转来《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行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请示》(广府发(2001)65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你市可拍卖100辆出租汽车的经营权(其中,经营权到期拟继续经营的85辆,新增加的15辆),其经营权有偿使用年限5年,拍卖底价由广元市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当地社会经济情况确定。拍卖底价不宜过高,并报省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备案。
“二、三、四、五”同本期川交函路运(2001)428号“一、二、三、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