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加快建立、完善专门协会组织,按省残联《章程》的规定,从实际出发逐步建立协会组织,要本着“自我教育、自我完善、自我管理”的原则,发挥专门协会的特点,密切联系残疾人,反映他们的需求,积极组织各种活动,活跃残疾人生活。各级残联要重视专门协会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场所保障,充分发挥各专门协会的作用。
6、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志愿者助残。社区及村助残志愿者联络分站或联络员进行需求与资源调查,在志愿者和残疾人之间牵线搭桥,确立帮扶关系;乡(镇、街道)助残志愿者联络站定期了解、统计、汇总志愿者助残的服务情况,向志愿者所在单位反馈助残业绩;县(市、区)残联做好志愿者助残的动员、组织工作,宣传、表彰志愿者助残先进事迹。逐步建立志愿者助残激励机制。
7、在残疾人中广泛开展自强活动,引导广大残疾人乐观进取、热爱生活、崇尚科学、自强自立,表彰各行各业钻研科技、勤劳致富、爱岗敬业等富有时代精神的优秀残疾人。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助残活动,倡导助残为荣的风尚,对助残先进予以表彰。各行各业在表彰奖励工作中要充分考虑优秀残疾人代表。
8、做好信访工作,倾听残疾人呼声,维护残疾人权益,为稳定大局服务。
9、做好残疾人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10、各级政府、组织人事部门要关心残联干部,重视对他们的培养教育,做好残联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干部交流,保持活力;表彰先进残疾人工作者。
(十二)加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增强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切实解决基层基础设施匮乏、服务能力薄弱、残疾人难以得到服务的状况。争取在“十五”期间完成全省地(州、市)、县(市、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建设任务。
1、地、州、市及有条件的县(市、区)都要建设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切实为残疾人提供服务。
2、综合服务设施要根据残疾人的需要,综合利用场所,开展康复训练、聋儿语训、就业服务、用品用具服务及文体娱乐等活动,办成残疾人之家。
3、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按照审定的建设标准,以各地(州、市)、县(市、区)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力争在“十五”期间完成地(州、市)、县(市、区)残联基础设施建设任务。
4、各级政府在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立项、建设用地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十三)建立信息网络,为残疾人事业提供现代化服务。基本实现残联系统办公自动化和信息网络化,建设公众信息网和残疾人事业数据库,为残疾人事业和残疾人提供服务。
1、建设省残联和中国残联间高速、统一、稳定的宽带专用业务骨干网,并努力将网络向地、州、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残联延伸。
2、省残联建立公众信息网站,发挥中心网站宣传、沟通、联系和服务的功能,立足为本地残疾人事业提供服务。
3、以现行办公体制为基础,依托网络建立省残联办公自动化系统;建立健全统计指标体系,在地、州、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运用电子方式完成统计数据的传输与汇总;组织开发主要业务领域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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