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成都市煤气总公司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成价生发[2001]第133号 2001年7月18日)
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天然气净化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工[2001]116号)文件精神,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净化调整将导致成都市煤气总公司经营成本上升,公司无力自行消化。为减少煤气总公司亏损额度,促进城市煤气事业发展,经省物价局批准(川价函[2001]171号)成都市煤气总公司销售价格每立方米顺加0.03元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都市煤气总公司天然气销售价格
1、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含学校师生食堂用气)由1.09元/me3调整为1.12元/me3。
2、公共集体用气由1.35元/me3调整为1.38元/me3。
3、商业用气(含涉外用气)由1.70元/me3调整为1.73元/me3。
4、工业用气由0.98元/me3调整为1.01元/me3。
二、各区(市)县天然气属于四川石油管理局供气的,按顺加3分原则报政府同意后调整,不属于四川石油管理局供气的,销售价格不得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