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非法改、拼(组)装的二、三轮摩托车,经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甄别后,排除涉嫌盗抢、走私的,由各县(市)区公安(分)局开据《收缴决定书》,由各县(市)区政府依法组织解体销毁,解体后总成件、零部件不准再复合使用。解体销毁车辆经造册报各县(市)区“严打办”批准,并由各县(市)区“严打办”具体监督执行。
(2)对非法改、拼(组)装的汽车,经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甄别后,排除涉嫌盗抢、走私的。由县(市)区公安(分)局开据《收缴决定书》,统一造册后交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严打办”组织解体销毁。
2、分类处理:
(1)对排查中有盗抢嫌疑的车辆一律交当地公安刑侦部门立案处理;
(2)对涉嫌走私的摩托车由各交警大队依法开据《扣押通知书》,统一造册后交当地县(市)区财政处理后,凭交警大队开据的《扣押通知书》和《财政处理的决定书》,经车辆管理部门检验后,符合安全运行技术要求的按当地政策给予注册登记;经检验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要求的给予解体销毁;达到报废年限的强制报废;对涉嫌走私的汽车由各交警大队分别造册上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严打办”汇总,统一移交海关处理;
(3)对已上国家产品目录的,并符合安全运行技术要求的汽车准予办理注册登记;对已上国家产品目录的,又符合安全运行技术要求的二轮摩托车只能在除盘龙、五华两区外的官渡、西山区的厂矿、农村及十郊县(市)区范围内落户;对已上国家产品目录、又符合安全运行技术要求的正三轮摩托车禁止在盘龙、五华、西山、官渡四区范围内落户,十县(市)区可根据当地情况,决定是否准许落户。凡准许落户的不准用于非法客运,只准在注册登记地范围内行驶,对违反规定的给予依法处理。
四、职责分工
1、各地工商、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生产厂家、机动车报废回收(拆解)企业(场点)、机动车零部件生产企业的资格审核。严格监督国家产品目录上的车辆生产销售符合安全运行技术条件和现行政策规定,负责对各县(市)区境内(特别是官渡、呈贡)现有的机动车改、拼(组)装厂家、窝点和机动车报废回收(拆解)企业(场点)进行全面的清理,彻底打击取缔非法改、拼(组)装造假、制假、贩假窝点,并建立长效管理责任制。
2、市经委要切实加强物资再生回收(包括旧车交易市场)、车辆报废回收(拆解)企业(场、点)的管理,严防报废车辆总成、零部件流散社会被非法拼(组)装利用。
3、公安刑侦、治安、经侦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修理厂、改装厂、停存、报废、交易、配件销售、典当行、拍卖行的规范管理,并进行全面清查,严厉打击非法拼装(特别是利用报废汽车零件拼装)和涉车犯罪活动,彻底取缔非法报废车辆回收(拆解)拼装市场。公安交警部门要对国道、省道、县(乡)道路上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等嫌疑机动车进行查验比对,协调交通、工商、物资、军车监管部门对排除盗抢嫌疑的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机动车的处理工作。